0038_第十九章 律法
第十九章 律法
律法
在神學中,「律法」一詞通常是指神所啟示的道德準則,即神對其受造物所要求的行為規範。然而,這個詞在聖經中的用法並不一致。有時它專指摩西律法(Mosaic law),有時指整個舊約聖經,有時則指神對人類所頒布的任何義務。為了避免混淆,我們必須區分律法的不同層面,並探討其在神學體系中的地位。
律法的性質與分類
神學家們通常將律法分為三類:道德律(moral law)、儀文律(ceremonial law)與司法律(judicial law)。
- 道德律:這是神對其道德受造物所頒布的永恆準則,其基礎在於神的本性。因此,道德律是普遍的、不變的,且對所有時代、所有人類皆具約束力。十誡(Decalogue)即是道德律的總綱,它不僅是猶太人的律法,更是神對人類道德責任的宣告。
- 儀文律:這涉及舊約中關於敬拜、祭祀、潔淨禮儀以及與神聖潔相關的條例。這些律法具有預表性,旨在指向即將到來的彌賽亞及其救贖工作。隨著基督的降臨與救贖工作的完成,這些儀文律的實體已經顯現,因此其約束力已然廢止。
- 司法律:這是神賜給以色列國的民事與刑事法律。這些律法是為了規範當時以色列作為神權政體(theocracy)下的社會秩序。雖然這些律法體現了公義的原則,但作為具體的法律條文,它們僅對當時的以色列民族有效,並不直接適用於現代國家。
律法與恩典的關係
在改革宗神學中,我們必須嚴謹地處理律法與恩典的關係。律法並非救贖的途徑,而是神聖潔旨意的彰顯。
- 律法的功能:傳統上,我們將律法的功能歸納為三點:
- 第一,教導功能(Pedagogical use):律法如同一面鏡子,向人顯明神的聖潔與人的罪性,使人知罪,並引導人歸向基督。
- 第二,約束功能(Civil use):律法在社會中發揮抑制罪惡的作用,維護公共秩序。
- 第三,規範功能(Normative use):對於信徒而言,律法是生活的準則,教導我們如何行事為人以討神的喜悅。
- 律法與稱義:聖經明確教導,人無法藉由遵守律法而在神面前稱義。因為律法要求完全的順服,而墮落的人類因著原罪(original sin)與全然敗壞(total depravity),無法達到神的要求。因此,稱義(justification)唯獨藉著信心,仰賴基督的義被歸算(imputation)給我們,而非靠著行為之約(covenant of works)的履行。
結論
律法是神聖潔、公義與良善的反映。雖然我們在基督裡脫離了律法作為定罪與稱義的權勢,但我們並未廢棄律法。相反地,我們藉著信心堅固了律法。信徒在恩典之約(covenant of grace)中,藉著聖靈的內住與成聖(sanctification)的工作,以律法為生活的準則,這不僅是我們對神恩典的回應,更是基督徒生命中不可或缺的實踐。